鲁法案例【2025】105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屡有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真实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案情简介王某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处,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均系其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签订。王某去世后,其妻隋某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后,王某的姐姐王某甲、姐夫毛某申请..
2025-03-05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票据纠纷与保证合同纠纷交织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新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时间回溯到2022年2月28日,北京某公司(案外人)因支付货款的需求,与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北京某公司向某支行借款9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贷款利率为7.1%,同时还规定若贷款逾期,将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为保障借款能够顺利偿还,当日北京..
2025-03-04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明确要求“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的关键。2024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
2025-03-03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等,简单认定借贷关系及其内容——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
2025-02-27
案情简介2023年9月,甲与A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甲加工钢结构大棚,合同总造价为25万元,工程于11月施工完成。2024年2月19日夜间,涉案大棚坍塌。A公司系B公司的分公司。后甲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甲和A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加工合同》并赔偿甲各项损失32万余元。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A公司、B公司应当如何对原告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
2025-02-26
鲁法案例【2025】089合同中,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诉请救济时,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强制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也是最契合当事人缔约目的的一种方式。那么,在合同违约情形下,守约方一定能诉请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吗?案情简介2022年12月30日,原告A公司(乙方)与被告B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载明:乙方租赁甲方一处场所的全部房产及院落,租赁期限10年,费用共计240万元……甲方应及时为乙方..
2025-02-26
房屋被公安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查封登记。之后,业主搬到了亲戚家居住,不再缴纳物业费。业主能以房屋被查封为由,主张不缴吗?请看本期案例!基本案情刘某系长沙市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8月购买了涉案房屋。2020年6月,因刘某配偶涉嫌违法犯罪,涉案房屋被公安机关依法先行查封,且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应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还给各受害人。刘某认为,自房屋被公安机关网络查封后,就已搬离涉案房屋,未再居住,故不再缴纳物..
2025-02-2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呈现跨境化、链条化、暴力化新特点,衍生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2025-02-24
微信作为一款集合了文字、语音沟通,影像、图片传输,转账、支付功能于一体的应用,已经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必备的生活工具之一。在经济交往中,双方缔约、交易、结算的整个过程都可以通过微信来进行,最常见的如个人与个人之间小额的劳务、借贷、买卖,都有可能通过微信沟通后直接进行,不会再签订书面的合同,这样在产生诉讼时,微信聊天记录便成为最直接甚至唯一的证据。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更为有用,法官通过以下案例进..
2025-02-21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要求,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特别是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
2025-02-20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