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近年来,湖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积极促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湖南生态环境,助力湖南实现水清岸绿、江豚逐浪、麋鹿成群的生态美景。为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现发布9个湖南法院 2024 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彰显湖南法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诸共生的美丽湖南的司法立场和价值导向。本期刊登此次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三。
典型案例三邵阳市检察院诉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占用林地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妥善处理新能源企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将两个风力发电项目分别发包湖南某电力公司、中国某建设集团某设计院承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发电风机型号发生变更,需重新办理新增占用临时用地手续。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召集两施工方商定采取边申请审批边施工的方式施工。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等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166亩,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损害。案涉项目工程已施工完毕,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仍未完成占有林地的相关审批手续。经鉴定,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造成林业资源损失、基本恢复费、期间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51.9万元。
【裁判结果】
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林业资源损失费、基本恢复费、期间损失费三百余万元,由城步县某风力发电公司先行垫付;三被告共同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公告30日,未收到异议,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案涉风电场毗邻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为长江流域沅江支流和珠江流域西江支流的发源地。三被告在建设过程中,因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超审批范围施工造成生态修复等费用三百余万元,暴露出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合规管理不足的问题。针对三被告对责任划分及费用支付分歧较大的问题,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性的提出“先行垫付+内部追偿”调解方案,促成三被告通过调解协议达成发包人先行垫付条款,确保受损的林地及时得到修复,破解企业相互推诿的困局。针对企业“重开发轻保护”的短视行为,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将生态保护纳入项目全周期管理,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提供“湖南经验”。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