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无力偿还公司股东个人是否需要替公司还款?
案情回顾
因资金周转需要,广昌某物流公司向广昌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该公司应归还该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因物流公司未主动履行,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得知公司系刘某个人独资企业。
法院审理
广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而公司股东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广昌某银行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予以准许。法院遂追加该公司股东刘某为本案的执行人,通过执行刘某名下的财产,使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以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综合广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