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司机被认定全责,
伤者住院治疗用医保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
医保部门可以讨回垫付的费用吗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县医疗保障局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欧阳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经过某路口时,与刘某发生刮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继发性抑郁状态,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9012.45元。
欧阳某某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某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52000元,欧阳某某垫付26863.09元,刘某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了医疗费用14537.92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欧阳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法院将案件情况依法通知桂阳县医疗保障局,该局主动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被告欧阳某某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000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461012.45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其中,刘某的医疗费包括刘某自付259906.28元和医保基金报销14537.92元,本案中刘某只向被告主张自费部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刘某已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属于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桂阳县医疗保障局申请加入本案审理,并要求责任人直接向桂阳县医疗保障局支付医保垫付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465611.44元,并支付第三人桂阳县医疗保障局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4537.92元。
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将医保基金费用按期汇入了医保局账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由于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或不清楚费用负担的法律责任,会通过医保基金来支付医疗费。但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应当明确两个原则:一是被侵权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被侵权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保障局先行向被侵权人支付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与医疗保障局沟通案件情况,医疗保障局了解案情后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了医疗保障局另案再行追偿,降低了司法成本,一并解决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方、王球、侯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