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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仅写按银行利息计算,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 2025-07-17 浏览量 : 54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于某因资金紧张向韩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条》,约定韩某向于某借出35000元款项,借款期限为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于某手写“按银行利息计息”,同日韩某向于某转账35000元。2024年4月,韩某与于某再签订《借条》,约定韩某向于某出借60000元款项,于某仍然手写“按银行利息计息”。以上借款合计9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韩某屡次向于某催还借款,于某拒不还款,2025年2月韩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某偿还借款及相关利息。于某辩称,对诉讼请求对本金认可,但对利息不认可;借条中只是约定按照银行利息,并没有其他约定,所以应视为没有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借条中仅写“按银行利息计息”是否构成有效约定?若无效,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韩某与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本案中,韩某将借款支付给了于某,于某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于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经韩某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故于某最迟应于2025年2月偿还借款。但截至本案开庭之日,于某仍未偿还。韩某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于某称韩某对其进行辱骂,造成双方关系破裂,所以于某没有按期还款,对此本院认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与催收行为是否恶意无关,还款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催收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如果债权人在催收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借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维权,但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某在借条中书写“按银行利息计息”,且认可双方约定的是借期内利息,故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另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利息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利息约定不明",应为对利息的具体标准约定不明,而非有没有利息约定不明。本案中,被告明确认可双方约定的"按银行利息计算"是借期内利息,故可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所以应当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于某向韩某偿还借款本金 95000元及相关利息;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于某在借条中书写“按银行利息计息”,且认可双方约定的是借期内利息,故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另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利息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在民间借贷中,为避免利息纠纷,借贷双方务必在借款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约定利息相关事项,包括利率、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借贷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若因人情关系、面子等因素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在借条中未写明或未具体写明借款利息,出借一方应在借据中明确利息的数额或者支付利息的标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要承担因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引发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槐荫法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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