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甲科技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其钢结构厂房及基础土建发包给乙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389万元。后续双方协商增加防火涂料及地面硬化等工程,但未约定具体价款。同年9月,除消防及土建施工尚未完工外,其余部分均施工完毕,甲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261万元,后出租给案外人使用。
因剩余工程款迟迟未支付,2025年1月,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0万元(含增加工程量价款)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同年3月,甲科技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另案提起诉讼,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案涉建筑工程厂房、道路工程、室外管网等更换、修复、维修费用25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两个案件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且案件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故裁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能否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并拒付工程款。甲科技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甲科技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出租给案外人实际使用,可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因此,对于甲科技公司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乙建筑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甲科技公司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42万元(即合同内实际完成工程价款338万元+后续增加工程价款77万元-已支付价款261万元-3%质保金12万元)及利息;乙建筑公司支付甲科技公司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更换、修复等实际费用81万元。
法官说法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道程序,更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发包人为获得投资收益提前占有使用的情况,也因此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第一,发包人若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便不能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拒付剩余工程款;第二,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仅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发包人主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发包人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切勿擅自使用;承包人应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及时提交材料对工程进行验收,共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兰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