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作中
部分大型企业倚仗其强势地位
在和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
会加入“背靠背”条款
约定大型企业只有收到其客户(第三方)的付款后
才有义务向中小企业付款。
中小企业为了拿下订单,
只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风险分配,
常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却因“背靠背”条款
而迟迟收不到货款
……
基本案情
大型建筑企业和小型新能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分批采购货物:建筑企业先行支付300万元货款,新能源公司收款后发放第一批货物。待建筑企业的最终用户结清第一批的货款后,建筑企业再通知新能源公司发放第二批220万元的货物。
合同特别约定:建筑企业支付第二批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建筑企业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按照建筑企业要求发放了两批货物,建筑企业却以最终客户未向其付款为由,长期拖欠新能源公司的第二批货款。新能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企业支付货款。
建筑企业却称:我们和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合同内容实施完毕,且我们收到最终用户的货款。然而,最终用户至今未向我们支付货款,因此合同的生效条件尚未达成,我们也就无须向新能源公司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企业和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约束,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而无效。
建筑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表面上看是一种缔约自由,但实则是大型企业把“我还没从上家拿到钱”作为“不付钱给下游小公司”的挡箭牌,将交易风险(比如第三方赖账)转嫁给下游的中小企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损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背靠背”条款无效,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实质上的依法平等保护。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尚未正式施行,法院根据该批复依法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以裁判结果传递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明确信号。
2025年5月20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对“背靠背”条款的治理也正式上升到立法层面,为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及时收到款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