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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发布时间 : 2025-06-13 浏览量 : 145
在经济活动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设立门槛低,组织机构简化等特点倍受创业者青睐,但是这种便利性的背后却隐藏着特殊的法律风险。当公司负债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负责吗?一起来看临沭法院审结的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倪某,持股比例100%。刘某曾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6月,该公司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公司尚欠刘某工资合计3.2万余元。”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将某公司及股东倪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该公司出具的欠条证实其拖欠刘某工资3.2万余元,应予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倪某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工资3.2万余元及利息,倪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举证责任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面对公司债务时必须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股东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即便其主观上没有逃避公司债务的意图,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股东要高度重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分,从公司设立开始就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经营收入,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保财务账簿完整、资金流向清晰、凭证保存齐全,防范潜在法律纠纷。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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