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系某汽运公司老板,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以公司代为购买车辆保险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谭某某、陈某某等人保险费14万余元。
同时,王某某还多次私自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货车司机已全款支付或已还清全部按揭款的车辆抵押给金融公司,通过合同骗取金融公司借款85万元。王某某将所骗钱款和车辆抵押借款合计99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
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不能追缴的,责令其退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