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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披违规拟被罚100万元

发布时间 : 2024-11-21 浏览量 : 812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11月20日晚间公告,当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信披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拟合计被罚款190万元。

此前,同德化工于2024年8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山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

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12000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同德化工董事长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同德化工总经理、董事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同德化工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同德化工从事的主要业务是民用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以及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公司民用炸药的主导产品有:乳化铵油炸药、乳化炸药、现场混装炸药等。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5亿元,同比下降31.66%;归母净利润3930.66万元,同比下降73.82%。同时,公司净现金流大降并由正转负为-6638.91万元,上年同期为3.32亿元。

二级市场上,同德化工11月20日涨4.46%,收报5.39元,年内下跌约24%。

来源:读创客户端

记者: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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