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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硬核”通知:以“五项重点”为抓手, 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 2026-02-26 浏览量 : 88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指导意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全省“新春第一会”上予以发布。

《通知》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省法院党组“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和“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两者有机结合”工作思路,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指导意见制定与施行的重要意义,以护安全、促发展、优生态、惠民生、助治理“五项重点工作”为抓手,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司法理念引领,夯实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根基。要将平等保护、善意文明、实质解纷理念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民营企业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名誉权和企业家人格权益全链条保护;健全、落实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联动机制,助力经营主体快速回归市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涉企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让司法成果惠及广大民营企业及企业家。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聚焦“五项重点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绿色转型的发展环境、和谐共赢的用工环境、多元高效的解纷环境;要健全完善“四个三”工作机制,强化“三大审判”协同、优化“三大环节”衔接、规范“三大程序”运行、加强“三级法院”联动,凝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要通过建强专业审判队伍、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完善评价监督机制等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效能。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指导意见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紧扣省法院党组“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和“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两者有机结合”工作思路,践行“八个有机统一”现代化司法理念,以护安全、促发展、优生态、惠民生、助治理“五项重点工作”为抓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护航发展新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科技创新、增加居民就业、改善民生质量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深刻认识到制定并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的关键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深刻认识到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政治举措。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 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紧盯目标任务,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闭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各项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长效常治,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转化为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

二、强化司法理念引领,夯实服务保障思想根基

(一)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将平等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坚决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民营企业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名誉权和企业家人格权益全链条保护,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通过类案调研、检索、分析与发布裁判要旨等,强化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在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贯穿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规范执行查扣冻措施适用,严禁超权限、超范围、 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为企业预留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和物资,尽量采用“活封活扣”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健全、落实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制度,细化操作指引,完善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联动机制,精准区分“失信”与 “失能”,助力经营主体快速回归市场。

(三)坚持实质解纷理念。统筹惩治违法、规范秩序与保障合同履行、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推进“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和“双回路”调解机制建设,协同工商联、商会、综治中心等多方力量,综合运用“商事+调解”“信用+调解”等模式,推动涉企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实现“办理一案、 治理一片”,让司法成果惠及广大民营企业及企业家。

三、聚焦“五项重点工作”,营造公平高效发展环境

(一)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南,营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全链条打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犯罪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确保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影响,让民营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依法再审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健全甄别纠正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并开展专项评查,坚决做到有错必纠。

(二)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持续深化“三高四新 · 法治护航”三年专项行动,依法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推动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加大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新官不理旧账”“政策性关停不补偿”等行为的监督纠错力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 严保护”专项行动,加强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保障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涉数据权益、人工智能相关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开展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分析、解决文化企业在版权保护、品牌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力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实行台账式管理、销号式推进,创新交叉执行模式。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确认非典型担保法律效力,规制 “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行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相关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坚持“可重整的不清算”理念,强化重整价值审查,探索更为灵活的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机制,提升重整成功率,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强涉外审判,健全跨境诉讼便利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助力民营企业安全“出海”。

(三)促推美丽湖南建设,打造绿色转型的发展环境。 持续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正确处理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关系,运用多样化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落实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构建和谐共赢的用工环境。准确适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落实“一函两书”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依法审理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落实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规制“知假买假”和经营者“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推动健全社会治理,营造多元高效的解纷环境。进一步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加强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密切与工商联等单位配合,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

四、健全工作机制,凝聚服务发展整体合力

(一)强化审判协同,构建全面保障格局。统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职能,刑事审判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民事审判妥善化解合同、知识产权等涉企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与“出清”功能,推动“僵尸企业”及时出清,助力有市场价值的企业重生,行政审判依法审理涉招商引资协议、行政许可等案件,纠正“小过重罚”等不当行政处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公平补偿,形成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司法保障体系。

(二)优化环节衔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机制。立案阶段开辟绿色通道,推广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和要素式诉讼文书,持续整治“立案难”“不立案”。审判阶段深化繁简分流,严格控制审理期限,强化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充分考虑裁判可执行性,完善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执行阶段规范财产调查、查封、处置流程,深化“执转破”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的高效协同,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全流程促进自动履行。

(三)规范程序运行,筑牢司法质量防线。严格规范审判、执行、监督程序,将案情重大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强化审判执行管理,建立涉企案件台账,适时开展评查,定期向上级法院报告工作情况。上级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超审限审理、消极执行等问题依法督办,充分运用“库网”融合建设成果,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坚决纠治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等突出问题。

(四)强化三级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全省三级法院要各司其 职、上下协同。省法院加强统筹规划与业务指导,中级法院强化区域协调与案件督办,基层法院抓实一线审判执行与纠纷化解。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破产处置、执行攻坚、信访化解等工作中形成合力,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服务保障整体效能

(一)建强专业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涉企案件审判人才储备机制,加强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五大业务条线”专业化建设, 持续开展审判业务技能竞赛与专题培训,提升干警处理复杂涉企案件的专业能力。结合正在开展的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从立案、审判、执行、司法作风等方面严肃检视突出问题,强化内部纠治机制,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彻底纠治。

(二)畅通沟通交流渠道。落实《湖南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处置企业合法诉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发放民营企业风险防范白皮书、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活动,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与运用破产程序实现自救或有序退出的意识。支持工商联等部门牵头开展的民营企业培训,促进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治理。

(三)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院工作评价体系,作为评价部门工作成效和干警履职表现的重要依据。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对违纪违法线索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典型案例宣传与工作成效推广,通过新媒体平台展示司法护航成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来源:湖南高院民二庭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