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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院审案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湖南高法不该支持

发布时间 : 2025-10-23 浏览量 : 1581
衡阳市中院吴雪峰、王海华和丁枥澎在(2025)湘04民终967号案件中,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从来没有对上诉人衡阳申泰公司发送任何二审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这是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我们咨询时提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湘民申4191号裁定书”所记载的内容。而湖南高法的向英、周嫱、李叶芝的再审审查裁定却并没有对衡阳市中院吴雪峰、王海华和丁枥澎这样的审理行为给予否定性评判和纠正,而是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启动再审的程序违法。

对此,我们认为,湖南高法的这个再审审查裁定是一个很特殊、让人很吃惊的裁定,是一个值得研究讨论的裁定。

一、衡阳中院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严重程序错误。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后,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官对当事人送达这四大件,是标配,是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硬核程序。

二、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严重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参与司法审理裁判程序权的预期,社会民众无从感受到公平正义。衡阳中院吴雪峰、王海华和丁枥澎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而不送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审理程序,竟然得到了湖南高法向英、周嫱、李叶芝的裁定支持站台,不能回应社会对诉讼法程序正义的预期。

三、这两个两级裁判都支持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会给全省法院带来审理裁判程序大乱。因为,如果湖南的其他市州中院和区县基层法院都根据这个“省内的最高裁定”来行事,湖南的司法裁判质量必然会更加只降不升,司法公信力必然会进一步下降。

四、湖南高法需要真正刀刃向内地对这个涉企业案件重新审查。2025年4月15日,湖南高院院长朱玉在全省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上要求,全省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坚持刀刃向内,推动三大审判查纠整治,三大环节系统施治,三大程序三级法院协同纠治,系统纠治涉企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让广大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不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裁判肯定是错误的裁判。湖南高法的向英、周嫱、李叶芝既然通过调阅电子卷宗,已经发现了衡阳申泰公司所说的“衡阳中院吴雪峰、王海华和丁枥澎第一次恣意地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的程序违法,却仍然在再审审查中第二次恣意地为吴雪峰、王海华和丁枥澎的恣意违法而辩护袒护,支持衡阳中院只收上诉状只发裁定书的做法,这六个法官的裁判理念值得湖南高法警惕、值得社会关注。

六、自己的履职错误自己改,程序空转很磨人。湖南高院院长朱玉的讲话要求符合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文件精神,特别是朱玉院长提出的刀刃向内自查自改,体现了司法责任。而湖南高法有个别法官说的“你不服我的裁定,你去找检察院申请抗诉啦”,则是对朱玉院长讲话要求的推诿和对抗。因为明知自己的错误而让民营企业再去找检察院申请抗诉,这是把自己纠错的责任推给民营企业和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说“法院的错误法院自己都不改,我们不抗诉”,民营企业的冤情又到何处去诉说?

本期为课题实证调研组调研成果

执笔:刘耀华,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湖南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系统工程研究”课题组成员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