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卢胜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回复的异议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卢胜和,现针对贵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宜法信字(2025)34号信访回复函提出如下异议:
一、利害关系人丁圣翔未依法回避,信访调查程序违反规定。本人于2025年5月23日向贵院反映丁圣翔法官违法办理范永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导致真正的黑社会组织头目谌春玲逃避死刑,逍遥法外。6月12日,贵院工作人员让本人前往贵院面谈。6月17日,贵院法官及助理赶赴至我家中,与本人进行见面谈话。
首先,贵院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本人要求面谈,并最终来到本人家里进行谈话,相关人员并未出具任何手续、证件或者贵院相关公函,根本无法知晓该行为是代表其本人还是单位。因此,该法官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程序要求。
其次,该法官就是办理范永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丁圣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本人反映的就是其违法办案,故其是信访反映事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该规定应当回避。因此,由其找到本人面谈明显违背回避规定,且信访回复函的内容与其谈话时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该回复函虽是以贵院名义作出,但明显由其所写,该信访事件实际由其办理,上述行为均违反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回复事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无任何说服力。关于丁圣翔法官范永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事,贵院仅简述该案的办案流程,回复中提到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均未作为附件向本人提供,无法核查该回复的真实性。且该回复是由丁圣翔所写,因此回复中提到“经本院核查,丁圣翔法官在审理范永东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中,没有违法办案情况”就是自说自话,循环论证。本人反映的就是丁法官违法办案,结果其本人写了一个回复称自己没有违法办案,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实在让人难以信服。该事项实际为申请查处违法行为,故该事项应当由贵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而非由该法官自行作出处理。因此,贵院的回复无任何说服力,本人无法接受。
三、贵院办理该信访事件存在消极推诿等违法行为。本人向贵院反映丁圣翔法官违法办案导致谌春玲一直逍遥法外,以及本人受到谌春玲打击报复,由谌春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西天皓房地产公司开发秀江印象小区时侵占土地,导致本人房屋有倒塌风险两件事情。贵院均是回复让本人自行收集相应证据,然后向有关机构提交处理,对相关事实未进行任何的调查。《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根据该规定,贵院对本人反映的情况有查清事实的责任和义务,现贵院将该义务推向本人明显违反该规定,属违法行为。
针对涉诉信访案件认真开展复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是涉诉信访办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贵院对本人的信访回复已严重违背该基本要求,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贵院针对本人信访事项依法依规重新开展复查,并将答复意见及相应证据提供给本人。请贵院针对本人信访事项依法依规重新开展复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及相应证据提供给本人。
异议人:卢胜和
2025年7月10日
宜法信字(2025)34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