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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发布时间 : 2024-10-11 浏览量 : 7292
摘要

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民法典编纂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民法学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对民法典编纂具有体系构建、概念和术语的确立、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的作用。民法典编纂将促进民法学学科的体系化、价值体系的完善、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现代化和法律解释学的体系化发展。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即问题导向意识、本土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民法典编纂中得以提升。民法典编纂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包括民法价值、民法内容、民法体系、民法解释学和民法方法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法学体系 价值体系 主体性意识

改革开放四十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40年,是社会全面进步的40年,更是民法迅速发展的40年。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我国民法学理论也从一片荒芜的园地逐步变成为一个百花盛开、草木繁茂的花园。我国民法典将在2020年颁布,中国民法学的研究也将迎来一个振兴、发展、繁荣的新时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每个民法学人确有必要思考,我们是否有必要创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如何创建这样一个体系?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法典编纂需要民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但法典不是立法者主观臆断的产物,而是法律科学长期发展的结果。艾伦·沃森曾言:“在法典化的前夜,民法法系里的英雄人物是法学家,而非法官。”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家的学说构成了罗马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几乎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构成。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在许多国家成为对法院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在近代民法典编纂阶段,由于没有既有的法典作为蓝本借鉴,《法国民法典》等法典的制定都大量地参考和借鉴了法学家们的学说和理论成果。各国学者对罗马法进行注释、整理,将散乱的、矛盾的规则体系化。这一过程实际上极大地推动了民法制度的研究和构建。例如,《法国民法典》三编制立法体例的形成就前后经历了多马、波蒂埃、布尔琼、波塔利斯等人的理论发展。《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也是从注释法学派开始,经过萨维尼、海瑟、温德沙伊德等人的发展,是德国数代民法学者的智慧结晶。英国学者梅特兰在评价《德国民法典》时指出:“我认为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瑞士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实际上就出自于欧根·胡贝尔之手,甚至被认为是胡贝尔的一部个人作品。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同样需要民法学的理论支撑。诚然,法典的制定是立法者的工作,但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很大程度上要借助学者的努力。民法典绝不仅仅是立法者的工作,还需要民法学者积极参与、建言献策,这也体现了立法和学理之间的良性互动。正如《德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温德沙伊德所指出的,“立法者的思想同其他人一样,并不完美,只是尝试,所以需要立法者以外的人参与思考法典,以此作为帮助和补充;同时,还需要委任一些人正确认识并适用法典的内容。”从欧洲民法典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典在制定前期就应有足够的理论准备。例如,《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最后只花了4个月的时间,但是此前康巴塞雷斯已经提出了数部详细的民法典草案。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说,学界通过向立法机关提交学者建议稿、草案修改意见以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论证报告等,积极推动了民法典的编纂进程。立法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广大民法学者的心血,牵动着无数民法学者的神经,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许多新的课题。特别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来,广大民法学者积极投入民法典编纂的理论研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各种切实可行的规则设计方案,为民法典编纂规则设计提供了合理的选择,也提高了法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民法典编纂是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

民法典是一国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代表着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要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民法学研究水平的高低。这就需要广大学者为颁行民法典提供理论准备和智力支持,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会促进民法学的发展。法典化的必要准备就是民法学的充分发展,而民法学的发展又为民法典编纂提炼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概念、术语、体系,这是法典化赖以支撑的骨骼和结构。通过民法学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对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第一,体系构建。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体系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形式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Ausere Systematik),它是指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形式体系包括了“从单纯的字母或者数字排序,到根据所规定事项而进行的教条式抽象,最后发展为一个完善、复杂和富有系统性特征的秩序,这是一个严格的逻辑—公理式演绎过程(logical-axiomatic deduction)。”二是实质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或价值体系(Innere Systematik),它包括法律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内在体系是指贯穿于各单个法律制度之中的内在价值体系,也时常表现为民法的原则、精神、理念。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区分首先由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Heck)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在此之后,得到了众多民法学者的认同。但立法体系与理论体系存在密切的联系,立法体系往往以成熟的学说体系为基础。民法学研究为构建民法典体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体系。古罗马时代的法学家著述,如《法学阶梯》《学说汇编》等,都对民法典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尤其是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对罗马法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抽象出物权、债权的概念,并从合同、遗嘱等意思表示中抽象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构建出民法总则,进而形成了由民法总则与分则具体制度构成的民法典体系。我们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民法典,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而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民法学者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尤其是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合同法总则是否可以替代债法总则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这些都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二,概念和术语的确立。潘德克顿学派强调概念形式主义(Begriffsformalismus),主张民法典应构建一个“概念的金字塔”,这显然过度地夸大了概念的重要性。但民法典的形式体系要求民法的概念、规则、制度构成具有一致性的整体,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法典所使用的概念不仅要具有准确性、科学性,而且还应当具有一致性。这就是说,法典所使用的各项概念是一以贯之的。尽管某一概念在不同上下文语境中可能存在表述差别,或者具有不同内涵,但它的内容具有相对的恒定性和确定的内核,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下不应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按照德国学者施瓦布的看法,建立“一个协调的、按抽象程度逐级划分的概念系统”构成了法典化的基本前提。梅利曼指出,“民法典‘科学化’的程度,决定着在实体法、一般法理以及关于民法总则或一般原理课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原则统一的程度。”法学家创造了民法学的诸多概念,将这些概念组合成具有逻辑性的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整合成一个逻辑体系。我国民事立法除了借鉴民法学中具有共识的概念、术语之外,也结合我国国情,在吸收学理营养,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概念和术语的创新。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权益、自愿原则、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人、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所创设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应当为我国民法典所吸收。

第三,制度安排。民法典的体系化也体现为制度的体系化。民法学“首先追寻于对法律体系的分解或者寻求法律的基本原则,通过多种方式对法学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对法律体系进行再安排,使之形成有机的体系。”民法学研究为构建民法典体系提供了成熟的具体制度。民法典体系化的过程,需要运用各种民法学研究方法对各项规范、制度进行研究,进而形成民法典的体系。因此,民法典编纂除了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外,还需合理设计并妥当安排体系内各个具体法律制度。妥当的制度安排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是完备性(comprehensiveness)。所谓完备性,是指民法典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应有的制度应当是齐备的,而不应当出现基本制度的缺漏。二是内在一致性(coherence),即各项制度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等现象。法典应当消除法律漏洞、模糊性和内在的矛盾。科学合理的民法制度有助于减少各项制度之间的体系冲突,从而增强民法具体制度的适应性和民法典体系的一致性。三是科学性。这就是说,民法典的各项制度应当能够准确反映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然后以抽象但逻辑严密的制度安排规范各种社会生活关系,以理性价值判断确立普遍的行为规则。四是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保障私权等价值。制度的安排应当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这一价值目标也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应追求的目的。例如,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就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彰显私法自治的价值,对一些管制性色彩过浓的规范,以及对个人权利限制过多的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为了充分体现民法公平正义等价值,制度的设计也要回应和关切各方的利益诉求,寻求各方的利益平衡。良好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助力个性的张扬和自由的发展,提升创造力,发扬人文精神,这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此外,良好而公允的民法制度设计,还有助于鼓励守信,促进合作,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成本。所有这些都需要借助于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撑。

第四,规则设计。任何一项规则都不是立法者凭空设计的,都应当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何系统总结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并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则层面,是民法学研究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民法学研究为民法典的科学合理的规则设计提供智力支撑。一方面,民法学的任务首先是要研究民法规范的内在规律,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总结、归纳、设计出良好的规则,并以理性价值判断确立普遍的行为规则,从而用以调整社会生产与生活交往关系,建立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法律秩序。当然,民法典并非包罗万象,而应是原则法,以尽量低的语言成本表达尽量多的规范意义。另一方面,民法学应当确保所提炼和设计的民法规则科学、合理。法的功能在于通过规范实现特定的目的和价值,民法规则也应当体现和彰显自由、平等、公平、权利保护等民法的基本价值,从而实现民法规则内在价值上的合理性;同时,民法规则也应当具有逻辑性、确定性,各项规则之间不存在冲突,每一项规则都有一个真实的含义,努力消除民法规则模糊性和内在冲突、矛盾,从而实现民法规则外在形式上的合理性。此外,应当把组成民法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在民法规则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之处时,民法学研究应当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从而确保民法规则的科学性。总之,民法典编纂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涉及许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民法学积极回应了实践的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比较法经验基础上,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规则设计方案,为民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准备,提高法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民法典编纂将为振兴和发展民法学提供历史机遇

民法典编纂为振兴和发展民法学提供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因为编纂民法典绝不是一项普通的立法活动,而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需要凝聚广大民法学者的智慧,动员民法学者积极参与。在民法典制定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中,民法学者都需要思考和探索。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就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的争议,只要是在民法学的平台上进行讨论,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理论的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典编纂也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另外,法学是一门体系性的科学,立法进程可以影响某一学科的形成进程。法典的目的在于表达一种清楚的结构和整个法律规则与原则,以促进法律的内在和谐,并且为教学、司法和立法的发展提供概念、制度框架。因此,民法典的颁行必然会促进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学的发展要始终与民法典的编纂和修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具体而言,民法典编纂对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民法学学科的体系化。已经向全民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的,即由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亲属权)、继承权,以及对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即侵权责任编所构成。这表明民法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分编通过全面保障民事权利,全面体现和贯彻法治的价值。另外,这一体系构建也是我国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列举中,重点规定了物权、债权、人格权等权利。民法典分编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这一体系是对潘德克顿五编制体系的重大发展。尤其是通过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有利于克服潘德克顿体系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从比较法上来看,教科书的展开经常受到法典体例的影响,民法典的体例通常就直接决定了民法学教科书的结构。因此,在民法典颁行以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必将对民法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传统大陆法系侵权责任被置于债编之中,也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但由于我国民法典将采纳独立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一体系必将影响到民法学体系的构建。未来我国民法学体系就应当以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和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展开。

二是促进民法学价值体系的完善。从比较法来看,在民法典制定后,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和经济条件的变迁,也将引起学者对相应制度的价值和合理性的重新审视与探讨。艾伦·沃森指出,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民法本质上是人法,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我国民事立法反映了人文关怀精神,体现了理念创新。传统民法只关注抽象人,并不关注特殊群体的权益。从“抽象人”到“具体人”,“旨在提高市场弱者地位,增强其实现自己意思能力的做法,则更接近于私法的本质。”我国民法典在制定中,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例如,《民法总则》宣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第128条),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强化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第33条等)等,都体现人文关怀理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的制度和规则都是“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来构建,最大限度地体现对人的关怀。我国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地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正如立法机关所指出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民法学在注重财产权的同时,提升对人格尊严的关注,在注重私法自治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使民法回归到保护人、爱护人、关爱人的本位上。

三是促进民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随着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都可能因此形成体系化的理论和学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编纂民法典提出许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自动续期规则等,都为民法学研究提出了新课题,促进了民法研究的发展。民法典和民法学是相互影响的。民法典内容纷繁复杂,其每一编、每一章、每一节,甚至每一个具体规范的设计都给民法学者提出了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一般来说,法条背后越是有深厚的理论支持,便越具有科学性,也越能够有效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因此,民法典既需要民法学配合,也为民法学的发展提出了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即使就研究方法而言,民法典编纂也会推动体系化这一重要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素材和动力。

四是提升民法学的现代化。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努力回应中国的现实需求,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这要求民法学就民法典如何回应现实需求展开研究,其本身也会推动民法学研究的现代化。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大数据、信息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不应是照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而应回应21世纪互联网时代和高科技时代的现实需求,回应信息社会的挑战。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积极回应了21世纪的时代需求,彰显了时代特征,凝聚了更多的价值共识,在研究对象、研究工具等方面进一步拓展,聚焦民法典规范和我国现实需求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元综合治理机制,发掘民法与其他治理工具之间的相互关照和独有价值,促使民法学更进一步地具体化、深化和体系化。

五是促进民法解释学的发展。“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未来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将不再是民法学的工作重心,民法学者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即对民法典进行解释,从而为法官适用法律和人们遵循法律提供理论依据。我们要从过去注重立法论研究转向解释论研究。法律解释工作应以民法典为中心,围绕民法典的制度、规则展开,而不能脱离民法典进行纯粹的、空洞的解释和论证。因此,民法典编纂既为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法律解释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无疑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和强大动力。虽然法典的颁行会暂时结束一些学术争议,但它又为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也为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举世瞩目的浩大工程,民法学的发展要始终与民法典编纂和修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随着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我国民法学也应在内容和体系上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借助于民法典编纂的契机,积极回应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在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

三、在民法典编纂中提升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

40年民法学发展还有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就是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坚持主体性意识,立足中国的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中国的事情还是靠中国人自己解决,中国的法律也是用来应对中国自身的问题,对中国的国情来说必须是合身合用的。说到底,外国学者所设计的理论体系是从该国的场景出发的,未必都能适应中国的情形。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也需要坚持主体性意识。

所谓主体性意识,就是对我国此时此地的重大社会关切、现实问题和价值取向进行回应。对此,没有办法从国外取得现成经验,只能用中国人自己的智慧加以解决。例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在西方发生较少,但在我国频发,而因各种原因又不能纳入国家责任的范围。在此情形下,如何妥当地协调受害人、业主、物业服务人、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确立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无法找到加害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的规则,正是这种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又如,不动产登记就是典型的本土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在交易客体、交易频繁度、初始登记的准确度、后续登记的权利状况和真实权利状况的对应程度上的差异,都要求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我国的登记制度。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首先体现在价值判断问题的选择上。比较法上的制度、体系可以借鉴或移植,但制度移植并不能有效而准确地解决价值选择问题。要有效解决价值判断问题,一方面需要予以配合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准确回应社会需求,充分反映社会共识。我国民法典在制定中应当秉持体现中国精神、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原则,回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以民法典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学也应关注本国实践,回应时代难题,而这些均离不开主体性意识的树立。我们民法学理论在为民法典制度、规则设计提供理论支撑时,也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设计出科学的、合理的、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如此,才能使我国民法典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

在民法典编纂中,无论是制定民法典,还是构建中国自己的民法体系,推动民法学的发展,都应秉持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意识。具体而言,此种主体意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问题导向意识。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并不是抽象的、空中楼阁式的研究,而是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为依归。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壮举。这也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从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民法学正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导向而逐步发展的,这是我们民法学主体意识的重要体现。例如,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无法进行市场交易,但为使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民法学创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概念,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所出现的现实问题,既是我国民法学发展过程中的挑战,也是我国民法学发展的重要契机。

二是本土意识。民法虽具有相当的普适性,但其本质上仍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诚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因此,民法学研究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本土性,这尤其表现于民事主体、物权、人格权、婚姻和继承等制度上。秉持本土意识,才能使我们的民法真正植根于我们的土壤,解决法治建设“接地气”的问题。秉持本土意识,要求在决定是否引入、在何种程度上引入域外制度和规则时,始终立足本国国情、以解决我国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依归。要求注重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的结果,注重反映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注重汲取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实践意识。实践意识是指民法学的发展应当立足于我国实践,从实践中来,并回到实践中去,以实践为最终的依归。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应以服务本国实践为目的。“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我们的民法学也应当是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是济苍生、安黎民的有用之学。我国民事立法在吸收和借鉴外来经验的过程中,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将众多的立法素材同本国实践结合,创新出不少符合本国实践需求的制度规则。例如,《物权法》第14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突破了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即到期后自动延长,有效地保障了个人对房屋权利的合理预期,为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学要发展,就必须从本国的现实出发,从本国的法治实践中汲取营养。完全照搬他国民法学理论,将难以解释和解决本国的实践难题,民法学的发展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法学秉持实践意识,意味着要将民法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植根于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密切关注和联系中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善于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善于归纳和运用社会生活的习惯。只有从实践中来的民法学才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针对性、有解释力的理论。

四是时代意识。时代意识是指民法学的发展要适应当前社会形态的变迁,同时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把握社会发展规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法与时转则治”。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民法典传统范式提出挑战和使命要求,这要求民法典不断进行自我范式的更新,从传统体系中不断产生出新的话语与知识体系,以应对和解决新问题。在当代,以生物医学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给传统民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动驾驶等技术的发展,给民事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以及财产权制度等均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例如,机器人作为物,本身能否作为主体而存在;机器人是否享有权益,其创作的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高科技的“爆炸”对隐私权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美国学者甚至提出了“零隐权”(Zero Privacy)的概念,认为我们在高科技时代已经无处藏身,隐私暴露等人格权受侵害的现象已不可避免。大数据提出的数据财产权以及数据共享所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等;人体器官买卖、代孕技术的发展,则使得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有沦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风险;作为人格要素的个人信息的买卖问题,则对人的主体性地位和尊严带来巨大威胁;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使得各种碎片化的信息拼接成为可能,这将使得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基因技术的发展,则使人被定制、复制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这对于尊严的保护也将是巨大挑战。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民法的主体、客体、权利等范式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

五是创新意识。这就是说民法学应当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而进行不断地创新。我们正处于一个伟大的改革时代,这是一个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社会在转型,经济生活在持续变迁,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民事法律规则也必然要不断调整和变化,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需要民法学的概念和理论不断创新。同时,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依靠法治,而法治的完善也依赖于改革。我们的民法典应当反映改革的成果,引领改革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提升民法学研究的创新意识,不能单纯作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作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作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民法学研究坚持主体意识与积极吸收、借鉴域外法制经验并不冲突。毫无疑问,民法学需要大量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文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借鉴不等于照搬。旧中国民法的大部分内容几乎照搬了《德国民法典》的条文,如梅仲协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虽然这种借鉴促进了民法体系的建立和民法学的发展,但也容易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使民法学理论与民事立法均受制于德国法的理论与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是一个借鉴、吸收、消化外国民法理论的过程,同时更是一个创新的过程。40年来,我国民事立法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国家几百年的道路,为发展市场经济起到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基本经验是从本土实践出发,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域外的法治经验只能作为借鉴对象,而没有唯域外法是尊。这实际上就是确立了主体意识,也是我们民法学所应当秉持的意识。这种主体意识也引导了我国民法学的40年来的发展与繁荣,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事实上,解决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的民商法重大问题,就是解决了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就是对世界民商法学发展的贡献。

只有树立主体意识,我们才能够将目光聚焦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这一目标上。有主体意识,才能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知识体系。相反,没有这种主体意识,仅能话语跟随,会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效果。缺少主体意识,对社会问题只能根据别人的方案予以不停调试这种迂回的方式予以解决。在民法典编纂中,无论是为民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还是推进民法学自身的发展,乃至于在民法典颁行之后进行法典的解释和完善,我们都需要树立主体意识,聚焦于自己的国情,解决自己的问题。

四、在民法典编纂中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我们树立主体意识后,必然会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笔者认为,它是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文化传统、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确立自己的地位,因而我们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内容和体系。这不仅因为我们所处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有其特性,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现实独具特点,而且还因为我们还承担将辉煌历史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艰巨任务。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学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当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崛起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正面临一个改革的时代,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我们的民法也应当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作为民法学工作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应是为这个目标而努力。

构建中国民法学体系是服务于社会生活,完成其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编纂绝不是一个普通的立法活动,它体现了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决心,也是对既有民法学研究成果的一次全面梳理。因此,民法学者在参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要努力推动形成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在民法典编纂中,民法学者需要从中国实践出发,在结构和内容上充分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诸种现实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这个过程本身也是民法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梅利曼曾指出,法律植根于文化和历史,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制度需求的反映。构建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也应以具有时代性的中国问题为中心。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学研究应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有真问题,才可能有真学问。因此,通过立足国情在民法典编纂这一过程中完成民法学的构建,这也是回应时代需求的必然。

中国特色民法学应秉持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和包容态度。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等于排斥异域法律文化。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民法学研究应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需要,“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比较法研究,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外国制度和学说的表浅介绍,而且要根据制度和学说形成的历史背景加以准确解读,然后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学说,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得出可以指导实践的结论。“只有在探讨作为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比较法。”如果仅仅谈外国法,而不结合中国实际,那就只是对外国法的介绍,而不是真正的比较法。比较法也不仅仅是比较德国法或者法国法,比较法的视野应是宽广的。我们不仅要关注大陆法系,而且要关注英美法系;不仅要关注发达国家,而且要关注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是我们借鉴的素材,但我们的研究绝不能完全从希腊、罗马出发,唯罗马法是从,绝不能“削中国实践之足,适西方理论之履”,绝不能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笼子中跳舞,绝不能单纯作西方理论的搬运工。

我们的民法学体系应具有科学性。法学虽不同于自然科学,但法学也要探究社会生活的规律,并服务于特定的价值目的,法学需要自身的逻辑体系、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因而它本身也要体现一定的科学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本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一方面,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的、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民法学以私法自治等原则为基础,构建了自身独特的价值体系,并形成了自身的研究方法。通过运用这些方法,对同一问题能够相互交流,进而达成具有共识性的结论。尤其是民法要适应现代社会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的发展,回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保持与时俱进的品格,彰显鲜明的时代性,这也要求我们民法学体系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们应把握未来民法学的如下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近代民法出现了以财产法为中心,或者说出现了“泛财产化”的倾向,并主要以私法自治为价值理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经济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来,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人文关怀价值已经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表现在立法和判例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权和其他人身利益的保护。即使在财产交易中,也重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在人格尊严与私法自治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律优先保护人格尊严。我国未来民法在理念上,除了强化意思自治,还要将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同样重要的价值,并贯彻在民法制度和体系中。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强化人文关怀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严、意思自治,弘扬私益与私权神圣的观念从而体现了时代精神的民法典,这样一部民法典不仅将是一部垂范久远的民法典,更将引领中国社会迈入一个“个人的自治、有尊严的生活”获得全面实现的美好社会。因此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给予相对弱势一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领域要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老年监护的制度设计,体现对老年人群体的关爱。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民法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首先,21世纪是科技爆炸时代,也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民法要适应社会需求,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财产的保护,加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防止人客体化而被异化。其次,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对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保护。表见代理、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都为了实现这一需求,体现对市场发展的关切。再次,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大规模事故频繁发生,核事故、严重的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化学品泄漏等都在威胁个人的安全。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食品安全、产品缺陷等导致的侵权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侵权法调整的范围在不断扩张,其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还要积极介入风险源中,从而实现对损害的预防。最后,现代社会是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社会。资源日益匮乏,人类活动能力日益增强,日益挤压自然环境,造成对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损害。民法如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是人类社会之前没有面临过的新课题和新挑战。因此,民法学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地从丰富的社会生活的需求中,吸收新的营养。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人格权和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为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将成为未来民法新的增长点。但民法学体系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制度结构,也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发展。如前所述,现代民法的重要趋势是民商合一。但传统商法的一些价值也可以逐渐融入民法的价值体系中来。民法也需要吸收商法的制度和规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恰如“冰河”的关系,商法为冰川上的雪,虽不断有新雪落下,但降落后便逐渐与作为冰川的民法相融合,为民法所吸收。例如,就外观主义而言,民法对此也多有体现。民法的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都体现了保护信赖利益精神。另外,在民法内部,既要考虑主体的平等,也要考虑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我国民事立法不区分商人和非商人,代理也不区分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行为也同样不区分商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但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对一些弱势群体(如消费者、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进行特别保护,强化人文关怀的理念,也是未来民法学必须要应对的特殊问题。
第四,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在民法典颁行后,需要学者对法典进行大量的诠释,民法学理论体系也是法律解释工作的重要基础。法国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二百多年的历史表明,学者对于法典的解释深刻影响民法典的发展。法国学者Bugnet曾说:“我不懂民法,我只教民法典!”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意义。《意大利民法典》在颁布后,立法机关曾经规定,法院在作判决的时候,不得引用法学家的论著,但法官却大量参考了法学家们的思想和学说。这正如梅利曼所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法学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它却有巨大的权威性。”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以后,必须认识到的是,民法典的篇幅和容量毕竟是有限的,立法的理性也是有限的,不能囊括全部,必须发挥大量的解释工作,抽取民法典中的价值体系,发现民法典的规范内涵、寻找民法典可能的规范漏洞,弥补民法典的规则供应不足。例如,我国民法典可能不会设立债法总则编,如何从既有的合同法总则寻找到债法的共同规范,将合同原因之债的规则扩展运用于其他原因发生的债,进而应对纷繁复杂的、新的债的关系之发展。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元化发展。传统民法最初以概念法学为主,注重概念的推导和概念之间的关联,之后逐渐形成由耶林和赫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埃利希所倡导的自由法学。这些实际上都促进了民法方法的多元化。在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学不能仅仅对民法典进行注释,否则民法学的发展会失去既有的活力,仅仅局限于民法典的框架展开研究,民法学就会成为一潭死水。“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正处于一个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必然给我们提供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在现代社会大数据时代,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为我们从近五千多万份已经公开的司法判例中,总结提取中国法治问题、深化凝练中国法治经验,提供了有效方法。司法的社会实证分析将更加便利。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也应借助伦理学方法研究婚姻家庭,借助经济分析方法研究交易法则,借助逻辑的分析方法研究规则设计的合理性。结合跨学科方法的运用,可以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此外,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教义学、法伦理学、社会调查等研究方法,都应成为我们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使民法学摆脱“僵化的法条”束缚,并推动民法典成为“活法”。

结 语

立足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国国情、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是时代赋予广大民法学者的神圣使命。编纂民法典也是推动民法学繁荣发展、形成中国民法学体系的良好契机,当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非一日而能毕其功,要靠几代民法人“一棒接一棒”的努力。今天的民法学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现有民法理论和相应民法制度还未能有效地回应诸多重大现实问题。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国际影响尚不尽如人意,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国际话语权仍然有限。某些理论领域仍然缺乏必要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思考,广大民法学人任重道远,我们仍需砥砺奋进、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振兴繁荣民法学作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法学家》2019年第3期

作者:王利明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创建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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