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实现全过程监督,更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责任。然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仍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生态环境监管秩序,而且易造成环境污染风险。
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典型意义,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01长沙县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案情介绍
根据相关线索移交函,2026年4月30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长沙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建设有纸箱和塑料杯两条生产线项目,其中纸箱项目的生产工艺为纸板→印刷→压型→打钉/粘盒,塑料杯项目的生产工艺为塑料颗粒→拉片→打杯机吸塑,上述项目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到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纸箱和塑料杯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查明该公司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2025年9月厂房主体完工,项目总投资额为207.2188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和终了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且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因复查时该公司建设项目依然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也未自行拆除已建设的厂房和生产设备,不满足免罚适用条件,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4552.04元。
02湘江新区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案案情介绍
2026年6月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湘江新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12月5日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实验室改扩建项目,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24年1月3日起投入使用。同时,查明该公司副总经理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积极推动整改,立即部署停止使用未经验收的改扩建实验室项目,督促项目于2026年8月31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之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中“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经我局案件讨论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和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03开福区某建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案案情介绍
根据移交线索,2026年1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福区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6月新增1条水洗筛分生产线,并于2023年12月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运行。该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在责令改正决定书下达前已自行停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并计划搬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和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执法人员提醒
▶企业要严守“先批后建”“先验后投”的法定底线。建设项目中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备案,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
▶企业要摒弃“先建后补”的错误思想。在项目筹备阶段,主动对照生态环境管理名录判断是否需要环评、配套哪些污染防治设施,也可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避免“先动工、后补手续”的侥幸心理。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