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
入局需谨慎
小心“暴富”变“暴负”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梁某委托罗某帮忙购买“诺一币”,并向罗某支付了共计62万元的投资款。
然而,不久后“诺一币”项目“爆雷”,投资者陷入“血本无归”的困境。面对巨额损失,梁某认为罗某并未实际为其购买“诺一币”,双方就款项返还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因协商无果,梁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投资款。
审理经过
该案因涉及虚拟货币这一特殊领域,相关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划分均需严格依据现行金融监管规定和法律条文精准界定。因购买“诺一币”无需实名认证,罗某实际购买“诺一币”的情况无法查清,而双方之间的委托购买虚拟货币亦不被法律认可,且双方因投资损失产生的情绪对立较为明显,纠纷化解难度不小。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未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最终由景德镇中院再审。
再审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 “面对面”“背对背”沟通。一方面,耐心向双方解读法律现行规定,让双方清晰认识到案涉交易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充分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放弃“非黑即白”的对立心态。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就款项处理方案达成一致。
相关规定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无论是委托他人购买,还是自行参与交易炒作,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均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一旦发生“爆雷”“跑路”等情况,投资者最终只能“自食苦果”。本案中,梁某虽通过调解减少了部分损失,但这一结果并非对虚拟货币交易的认可,而是基于个案实际情况的纠纷化解,不能成为其他投资者效仿的“例外”。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高风险陷阱”,切勿被“高收益”“稳赚不赔”等虚假宣传迷惑,要坚决远离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投资活动。
来源:综合瓷都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