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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花费18万入住某养老院,一周后,发现养老院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可以要求退费吗?

发布时间 :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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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顾老伯已八十高龄,妻子患病,为了照顾妻子及方便就医,顾老伯通过网络寻觅养老院,并在工作人员的邀请下实地参观了某养老院。参观结束后,顾老伯领取了该养老院的宣传手册。宣传手册显示,养老院引进先进单元式照顾理念,提供定制化生活照护方案,配备专业营养师团队为老人合理规划营养膳食,菜品品种多样,中餐提供两荤两素一汤,晚餐提供一荤两素一汤,此外还配备上、下午点心,每日摄入的食物重量和热量都依照老人的身体情况制定。尤为令人心动的是,养老院临近某三级综合医院,且为老人打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定期上门专家坐诊等医疗服务。

养老院宣传手册显示的内容

后顾老伯与养老院签订《〈康养入住卡〉服务协议书》,认购入住卡一张,预交床位费18万元及餐费、服务费1180元,并正式入住养老院。然而入住一周后,顾老伯发现,养老院提供的每日餐食几乎都是鸡肉、鸡蛋,菜品及汤品均不适合其妻子食用,容易加重病情。

于是顾老伯通过微信将此情况告知工作人员,并明确告知终止合同,携妻子离开了养老院。此后顾老伯通过相关部门多次联系养老院希望调解退费,养老院均不予回应,顾老伯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退费并赔偿损失。

经查,顾老伯夫妇入住养老院期间,养老院早餐提供鸡蛋,午餐为三个菜品,晚餐为两到三个菜品,餐食中有荤菜、素菜和汤品,同时,宣传手册中提到的与医院打通绿色通道、定期上门坐诊等情况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老伯与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鉴于服务合同的性质,不宜强制继续履行,顾老伯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养老院制作的宣传手册中的内容对顾老伯的选择起到了重要影响,且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内容相比确实存在瑕疵,因此,法院综合考量顾老伯的实际居住时长及缴费情况等因素,判决养老院退还18万元,并赔偿顾老伯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心语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毛小利:

一、服务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其履行有赖于双方的相互配合,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明确表示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考虑到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需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依法作出处理,包括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宣传与实际不符可视为履行瑕疵

当前,不少养老机构为了吸引客户,会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对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的交通、医疗资源以及内部的服务设施、设备等进行描述。而这些描述和介绍恰恰是客户选择养老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宣传手册中作出明确承诺,或者相关内容较为详细明确,且与合同价格密切相关的,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中未能按其承诺或宣传内容提供服务,应当认定存在合同履行瑕疵。

三、打造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

目前,部分养老机构为吸引客源,夸大宣传、表述模糊,极易引发争议,且部分养老机构在面对退费申请时,常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导致老年人维权艰难。养老机构应秉持诚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老年人在作决策时需理性思考,切勿匆忙签约付费,子女也应多关心关爱家中老人,可陪伴父母实地参观,详细了解后再审慎选择;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治理力度,三方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委员点评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养老服务关乎民生福祉,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规范运营愈发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当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养老机构为追求利益,存在夸大宣传、服务与承诺不符等问题,加之老年人风险防范能力有限,极易引发消费纠纷。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正确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了消保委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庭审,此举对加强司法与社会治理的协同联动,对共同推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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