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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医院及3名非医师人员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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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非医师人员审核电子处方,医院和个人均被罚!

近年来,互联网医院凭借便捷、高效的独特优势,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迅速走入百姓生活中,但在实际运行中,药品管理不规范等潜在风险和监管难题随之而来,甚至出现非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单等严重违法行为,须引起重视。

案情直击

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接相关部门线索反映:星沙某互联网医院安排非医师人员登录医师账号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单。

经调查,该医院安排医师通过音视频通讯系统、手机等设备与患者开展线上诊疗,但多名医生账号的后台数据显示平均每人每天开具4000多条处方,即每人每分钟开具2条以上处方,不符合正常医疗服务逻辑。在执法队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医院由于互联网诊疗业务的电子处方量太大,现有医师数量不够,因此安排了张某、周某、甘某三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登录医师账号,对需要审批的电子处方进行审批。

处理决定

张某、周某、甘某的行为构成“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的行为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提醒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使用非医师行医,有哪些危害?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生命线”,是一切医疗活动的基础。非专业人员无法判断病情、合理用药,极易造成误诊误治、错误用药,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医疗公信力,还可能威胁患者生命安全。

因此,各互联网医院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核心诊疗行为(尤其是处方开具)仅由持证医师本人完成,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号共享或非医师代操作。执业医师务必谨守职业道德,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个人账号,亲自操作诊疗全过程,共同守护医疗秩序和群众健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来源: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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