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环发〔2025〕44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以及《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6月13日
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以及《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实施“五千工程”,建设“和美湘村”。到2027年,全省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长株潭地区整县建成比例达到60%、洞庭湖区整县建成比例达到50%),农业绿色发展进展明显。到2030年,全省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力争达到65%。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农村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劣V类水体。成为绘就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的新时代“富春山居图”的标杆省份。
二、主要工作
(一)坚持片区化、差异化、全域化推进整县建设美丽乡村。积极探索各美其美的整县建设美丽乡村模式和路径。结合区域资源禀赋与发展特点,以布局美、产业美、环境美、生活美、风尚美为导向,充分挖掘当地资源禀赋,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差异化打造服务城市发展、承接城市功能外溢的城郊融合型美丽乡村;打造农业产业聚集、农业规模经营的农业发展型美丽乡村;打造自然资源丰富、促进“两山”转化的生态保护型美丽乡村;打造历史薪火相传、民俗文化浓厚的特色保护型美丽乡村;打造人口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完善的集聚提升型美丽乡村。同时,注重总结提炼和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推进特色品牌型美丽乡村建设,梯次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域覆盖。2027年前,选取重点县(市、区)全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并推荐纳入美丽中国先行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规划设计美丽乡村空间和风貌。依据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开展乡村建设行动,合理安排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质量提升。加强分类指导和风貌引导,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重点推进以张谷英村、涧岩头村、勾蓝瑶村等为代表的传统村落的系统性保护和活化利用,充分挖掘湖南特色的地域性、历史性、民族性建筑特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因地制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水量水质调查,分类确定治理方式,靠近城镇、有条件的村庄,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优先采用分散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方式;人口集聚、利用空间不足、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采取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方式。积极探索人口“潮汐”现象明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设施为重点,加强监管。到2027年、2030年、203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分别达到65%、75%、85%。(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章立制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健全“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明确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保障收运处置体系常态化运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探索推广“五点减量”“二次分拣”“绿色存折”“积分银行”等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果,杜绝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生活垃圾露天焚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常态长效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和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动态排查。以农村居住集聚区、非正规或简易垃圾填埋场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建立清单并动态更新。加大清淤、控源、截污等治理力度,优先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通过服务民生需求、生态价值转化、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以用促治”带动群众与社会主动参与水体管护。到2027年,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多措并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规范养殖行为。推广先进适用的粪污处理技术,鼓励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改造升级。优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严格畜禽养殖项目审批,重点审查粪污处理设施合规性、综合利用方案可行性,土地承载力匹配性等。加强部门协作,推进联合执法,对群众反映强烈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建立舆情提级应对处置工作机制,严防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舆情,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七)综合治理乡村水土流失。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实施洞庭湖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开展湘江两岸底泥污染防治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强化资水流域森林植被保护,加强沅江主要支流源头水源地涵养与保护,推动澧水流域发展多层次混交的水源涵养林,科学、分类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水利、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八)长效保护乡村自然生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珍稀濒危物种。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加强福寿螺等重点入侵物种防控与综合治理。组织开展“身边增绿-千万珍贵树苗入农家”试点活动。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天然草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小微水体、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的保护修复。完善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建立健全乡村河湖长效管护机制。确保生态质量指数(EQI)基本稳定或提升。(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受污染耕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推进“以地适种”同“以种适地”相结合,因地制宜地推广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加强镉低积累水稻等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确保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4%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步提升;到203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推进酸化耕地治理,提高土壤环境容量和耕地质量水平。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微塑料试点调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引导生态养殖和健康养殖。坚持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原则,推广粪污干湿分离、沼气发酵、有机肥生产等技术,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入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推进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纳入监管。到202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到2035年,达到国家下达指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种植业绿色发展。推广节水、节药、节肥、节地技术,推动化肥、农药持续减量增效。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推广可降解包装。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追溯体系,加强质量检测,推广绿色、有机认证。(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科学使用和处置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与全生物降解地膜,规范台账记录与回收率核算,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体系。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制度,加密设置农田残膜监测点,将农用地膜纳入《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5年版)》,实施动态风险监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发展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模式,以长株潭地区和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完善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禁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严防露天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到202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8%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重点区域系统治理。识别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导致氮、磷等污染突出的水体及所涉及区域,实施好国家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效评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行“首厕过关制”,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改厕意愿科学选择适宜技术模式,推广节水型、少水型设施设备或粪污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持续完善厕所管护机制,健全日常巡检、设备维修和粪污清掏等管护体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大力推进农村地区清洁能源替代。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用能模式,加快农业设施等清洁能源替代。持续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和消纳能力,有序推进农村分布式太阳能项目建设,提升农村地区供电可靠性。(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持续实施农村“四旁”(水旁、宅旁、路旁、村旁)绿化,优先采用乡土树种或草种。大力实施以“三清一改”为重点的村庄清洁行动,结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死角盲区清理等,从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农田生态系统功能质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评估程序
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采取县自评、市审核、省认定的方式,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评估。
(一)县级自评。由县(市、区)对照《湖南省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标体系》,按要求编制自评报告并收集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市级审核。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自评报告和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支撑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级认定。省生态环境厅对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组织省直相关单位对各市州上报的资料和有关指标采取“四不两直”现场抽样核查、调取数据库信息等方式进行认定,情况核实后,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对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复核,确保建设成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每年年初明确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清单及整县推进建设目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美丽乡村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及时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结合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美丽乡村建设台账,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
(二)强化帮扶指导。持续健全常态化调度帮扶机制,强化现场调研评估,以污水、垃圾、黑臭水体等为重点,开展随机抽样评价;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加强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遥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促整改。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纳入美丽湖南成效考核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三)广泛发动群众。在村庄规划编制、建设任务确定、管护制度落地等环节,充分听取农村居民意见,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鼓励村民通过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等方式积极参与乡村建设,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各级要强化宣传引导,讲好各美其美的“美村故事”,将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倡导公众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参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传播美丽乡村建设正能量。
(四)加大配套支持。省级财政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强化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职能加大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项目和政策等倾斜。县市区要整体谋划、加强协调、有序整合,加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安排与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相匹配的资金。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合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引导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附件:湖南省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标体系
湖南省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标体系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