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争议的十个常见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群众重要的生产资料与财产权益。农业生产生活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农户之间常因承包期限、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分配、承包地收回等事项产生争议。本文总结了土地承包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十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宗寿强济阳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崔寨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01发生土地承包争议怎么办?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

02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定承包期限是多久?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03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随意调整承包地吗?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04妇女结婚、离婚后,承包地会被发包方收回吗?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05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发生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06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07承包地被征收,相关补偿款如何分配?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除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方案确定,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放弃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征收还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08哪些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书面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农户整户消亡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经营权人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其自愿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交回承包地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交回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就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09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经营吗?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土地经营权入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法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法律索引】《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10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关系有效吗?

发包方未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承包方已经实际耕种使用承包地,双方实际履行了承包权利义务的,承包关系成立。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来源:济阳法院、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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