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8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2025年以来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5起典型案例。

2025年度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01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李某某、宁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结伙在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太芝庙镇等地山林,使用无人机坠金属箭方式非法狩猎十余次,猎捕小麂、野猪等野生动物售卖或食用。李某某还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作案,猎杀1只豹猫,并使用无人机投射捕兽网猎捕华南兔、野鸡。经认定,小麂、华南兔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价值为6080元;豹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7500元。

【裁判结果】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无人机坠箭和投射捕兽网等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某除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外,还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应从严惩处。遂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利用无人机等新型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从严惩处,向社会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新型环境犯罪,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鲜明态度,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法治共识。

02司法助力污染企业规范出清与生态修复——中方县某新材料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中方县某新材料公司因经营不善,逾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24年1月18日裁定受理此案。案件受理后,该院严格遵循破产审判程序,依法保障各方主体参与权。但该企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续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均未通过,已无挽救可能性。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于2024年12月26日宣告该企业破产并启动清算程序。因该破产企业前身系制砖厂,此前生产经营过程中持续对周边田地、山林造成环境污染,若污染问题长期搁置,将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周边村民合法权益,极易出现“企业破产、责任悬空、污染遗留”的治理困境。

【处理方式】中方县人民法院恪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属地村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联合开展现场勘查,精准评估污染范围、程度及潜在生态风险。同时,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将环境修复事宜纳入清算工作重点,将环境修复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并预留专项修复资金,科学制定田地、山林专项修复方案。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顺利通过,为后续环境修复工作奠定基础。在推进环境修复的同时,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精准划分债权清偿顺序,实现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清偿,督促管理人依法追缴股东未足额出资,有效提升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打破传统清算案件“重资产清理、轻生态保护”的审理模式,立足司法职能,构建“破产审判规范指引+府院联动机制支撑+管理人行业指引辅助”绿色破产工作体系。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企业退出的前置要件与核心考量,将环境修复方案落实深度嵌入清算程序。通过明确破产企业生态修复法定责任、将环境修复费用纳入共益债务、预留专项修复资金等举措,解决破产企业“污染遗留、无人治理”的痛点。在落实环境治理责任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规范破产财产处置与债权清偿,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处理对于司法服务保障僵尸企业绿色出清、生态环境长效保护、经济社会绿色协调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03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核定历史遗留废石生态损害——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矿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某矿业公司是一家以锑采、选、冶为一体的联合生产企业,该公司南矿废石堆场一直用于堆放采掘锑矿的废石,距离资水支流涟溪河仅20米。因防渗漏设施不完善、地下水检测缺失,污水处理设施抽排能力不足致废石堆淋溶液在暴雨期间外溢。经鉴定,该废石堆场及周边未完全收集的含锑废水进入涟溪河等外环境,造成周边及涟溪河、下游地表水环境含锑量增高,产生生态环境损害。

【处理方式】鉴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实际修复费用难以精确统计,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实地查看、科学采纳专家意见等方式,在查明污染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采纳鉴定机构意见,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经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矿业公司自愿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前投入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区域生态修复和消除安全隐患。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227万余元,由某矿业公司赔偿并直接用于生态修复项目。该调解结果既有效维护流域生态公共利益,又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妥善化解矿山历史遗留问题。

【典型意义】本案中,针对污染成因复杂、含锑废水进入涟溪河造成损害不明确以及采取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难以独立核算等难点问题,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适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但损害的具体金额和修复费用难以直接计算的情况下,依据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规则,依法采纳相关鉴定意见,合理认定生态修复费用,实现损害责任量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提供了清晰、可执行的路径,对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具有示范意义。同时,通过清晰划定环境违法的经济成本红线,倒逼企业扛起环保责任,主动推进环保技术改造和绿色转型,实现从“末端被动应付”到“源头主动防控”的转变。

04府院联动护航绿色低碳发展——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太阳能科技公司等三企业光伏项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原告某新能源公司分别与被告某太阳能科技公司、某新材料科技公司、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在三被告屋顶投资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电站,三被告优先足额使用光伏电站发电量并享受优惠电价。该光伏项目于2023年5月正式并网投入运行,三被告均开始使用项目发电量,但截至2024年年末,三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电费一百五十余万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遂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秉承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绿色发展、保障能源安全、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理念,在庭前逐一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查明三被告因阶段性经营困难及电费计价分歧拖欠电费,非恶意欠费,且双方均有继续合作意愿,具备良好调解基础。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机制,召开多方协调会统筹调处。期间,人民法院一方面向欠费企业阐明履约义务及失信风险,引导其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企业纾困需求,积极协调原告适度包容让利、优化计价方式、合理确定分期清偿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优化电价计价模式,实现电费分期履行、合同条款优化完善的双重效果。

【典型意义】本案涉分布式光伏绿色能源项目,关系区域节能减碳、清洁能源推广及营商环境稳定。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府院联动、柔性调处、源头化解,最大限度平衡绿色产业发展、企业生存经营与绿色能源持续供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进一步深化合作,既依法维护新能源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绿色项目持续运转,又为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双赢多赢共赢”,以司法之力护航绿色低碳发展。

05妥善化解涉城市老旧公共设施用水供水纠纷——某供水公司与某居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公共厕所系上世纪建于某单位宿舍附近的临时建筑,解决了附近农贸市场商户、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在“公改房”改革之后,该公厕被保留下来。但该公厕产权主体模糊,某居民委员会事实上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并在2012年与某供水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以保障公厕供水。2018年2月起,因缺乏专项资金,某居民委员会停止缴纳水费,导致2022年3月某供水公司拆表停水,引发居民投诉后恢复供水。后因某居民委员会长期未缴纳水费,某供水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公厕周边商户及住户的基础民生需求,同时充分考量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并无公共设施运维专项经费,简单作出裁判无法源头化解矛盾。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区委政法委的指导下,联系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涉案街道、社区在综治中心召开专项协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处置方案。最终明确现阶段由涉案街道、社区与某供水公司协调后,向天心区政府申请专项民生资金解决公厕欠缴水费问题,后续将纳入城市改造项目,移交环卫主管部门管理。本案将法律刚性与政策柔性有机结合,凝聚多元解纷合力,推动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城市老旧公共设施管护直接关系基层民生保障与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因老旧公共设施产权不明问题引发的供用水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涉案公厕属于年代久远的历史遗留建筑,存在产权归属不明、移交手续不完备等历史问题。某居民委员会在没有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实际承担公厕管护工作,由此引发纠纷。人民法院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不止着眼于个案水费争议,而是联动多部门从源头推动解决公共设施管护问题,明确公厕改造移交路径,厘清管护责任主体,既守护了周边群众基本民生底线,也为此类产权模糊的历史遗留公共设施处置提供了参考样本。

来源:湖南高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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