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构建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了《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9〕49号),形成《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
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有效扩大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申报时开园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且上一年度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
(一)方向正确。幼儿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资质完备。幼儿园证照齐全。
(三)硬件达标。幼儿园选址安全,园所建设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设施设备配置达标。
(四)队伍稳定。幼儿园应按照教育部相关标准配备具有岗位资质的教职工,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资待遇,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无师德师风问题。
(五)办园规范。幼儿园办园规模应不少于3个班,设小班、中班、大班,在园幼儿总数原则上不低于60人,每班人数不超过《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的规定班额。幼儿园名称(含园名与班名)使用规范。近三年无违法办园行为。
(六)保教科学。幼儿园应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证户外活动和自主游戏时间,无“小学化”倾向。
(七)收费合理。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依规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认定指标与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
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认定。
(二)县级评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条件和评分细则,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初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级复核。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15%的数量,对各县市区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抽评,抽评结果与县市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州认定结果为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复核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xxxx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到省教育厅备案。
四、扶持措施
(一)分类给予奖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补助,标准按照湖南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现行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办园质量或等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另行分类奖补。
(二)开展结对帮扶。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组织优质公办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保教、教研指导及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帮扶,期限至少为1年。
(三)其他政策扶持。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科研项目申报,以及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五、管理监督
(一)加强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条件、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落实日常监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机制,认真核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和动态监测,建立定期抽查和复核机制,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和督导评估。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滑等问题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幼儿园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当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整改不合格、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及当年相关奖补,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认定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在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附件:
1.《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指标及评分细则》
2.《xxxx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情况汇总表》
来源:湘微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