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由AI制作)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模式。在健身、培训、美容等服务领域,该种消费模式引发的退款纠纷屡见不鲜。消费者在付款后因计划有变要求退款,常常被商家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条款拒绝。这类条款是否有效?消费者能否在付款后合理期限内“反悔”?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向消费者全额退还服务费预付款。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7日,消费者王某支付5399元在某培训机构处购买了一份舞蹈培训年卡。双方签订了《舞蹈培训课程服务协议》,王某在协议备注栏书写“本人同意不退不转”,该协议亦约定“如获批准退款,某培训机构将收取本次交易实收金额的50%作为运营费用”。付款后,王某未前往该培训机构上课。
2025年8月24日,即在付款后的第七天,王某因个人计划发生变化,便通过微信联系某培训机构要求退还舞蹈培训年卡全款。某培训机构则以协议中已有“不退不转”的明确约定、且其曾口头告知为由拒绝,后仅同意按协议约定“退还50%的费用”,并称该50%为“运营费”。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培训机构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王某在付款后第七日提出退款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款”情形,且其在付款后并未实际消费,亦未获得相同服务。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返还全部预付款5399元。关于某培训机构主张王某曾承诺“不退不转”以及可按约定收取50%的运营费,因其约定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只有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才按约定处理”的规则相悖,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培训机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全额退还预付款5399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某培训机构已全额退款。
法官说法
案涉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核心,在于为线下健身、培训、美容等特定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创设了法定的“冷静期”。它将线上消费中成熟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精神延伸至线下预付场景,赋予消费者在付款后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要求返还本金的权利(法定例外情形除外)。这一规定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规制过度营销、诱导消费等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服务本质,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赢得市场。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除外情形,即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若已从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再享有该“七日后悔权”,这体现了对交易稳定性与经营者合理预期的兼顾,以及对恶意退款的防范。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增强风险意识,量需而行。付款后如改变主意,应善用法律赋予的“七日冷静期”,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经营者提出退款请求并保留证据。经营者应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自查并修正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消费关系。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