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化肥致170亩稻田枯死,为何农户索赔比登天还难?

湖南省湘乡市种粮大户戴某满实名求助:2026年1月,他从湖南某肥业公司购入11吨复合肥,使用4吨后,170余亩稻田出现枯黄烂根、秧苗死亡,最终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超17万元。

 

事故发生后,戴某满固定了肥料样品、购买凭证、视频等证据,并向山枣镇农业部门报告。经镇农业部门两次现场核查并组织调解,涉事企业已承认其肥料质量缺陷是造成绝收的直接原因。但企业仅口头认错,拒不拿出合理赔偿方案。戴某满多次向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也长期无果,乡镇调解乏力。

 

本次劣质肥害并非个案,湘乡市泉塘镇湖山村12组种植户陈某生、湖山村30组种植户易某云等同批次使用者,均出现不同程度农田受损情况,多户受害、有据可查,充分印证该批次肥料存在批量质量隐患。

春夏两季本是农民抢时耕种、补救复产的黄金窗口期,如今百亩良田荒废闲置、土壤受损严重、无法补种复耕,全年农业生产彻底绝收。

而比绝收更让人寒心的,是维权之路的举步维艰。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这起农资质量事故的事实链条相当清晰:农户基于对正规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公信力购肥,按规范施用后大面积绝收,镇农业部门两次现场核查,涉事企业湖南锦禾肥业有限公司当场自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可“企业全责明确、事实毫无争议”。按理说,责任已定、过错确凿,赔付应是水到渠成之事。然而现实却是涉事企业“口头认错、拒不赔付”,意图以极低补偿草草结案。

更令人担忧的是基层维权渠道的“集体失灵”:属地监管部门投诉后“无反馈、无处置、无督办、无结果”,乡镇调解推进无力,农户在穷尽私下协商、行政调解、行政投诉等一切合法途径后仍索赔无路。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企业认责”的案件都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解决,普通农户的维权成本之高、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止于一家企业的失信。

其一,农资质量监管防线存在漏洞。涉事企业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却导致百余亩稻田绝收并破坏土壤结构,说明“有证”不等于“质优”,资质审批与质量抽检之间的动态监管链条可能出现断裂。本案说明,正规企业的产品质量同样需要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不能因“有证”就放松警惕。

其二,基层维权机制不畅亟待疏通。农户已经配合乡镇调解、反复拨打属地投诉电话,但多个渠道均未形成有效督办。这种情况并非个案,类似事件中常出现“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投诉后长期无实质反馈”的现象。

其三,“企业认责却拒赔”缺乏有效制约。企业已口头自认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口头认责与实质性赔付之间存在巨大鸿沟,若无监管部门强力介入或司法快速通道,企业完全可以“用时间换空间”,以拖延战术消磨农户的维权意志。

 

国家“十五五”规划投入巨资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目的正是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保障农民稳产增收。而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因劣质化肥导致百亩良田绝收、土壤受损、全年生产瘫痪,这本身就是对国家惠农政策的严重背离。更为关键的是,当“惠农政策”在基层落实的最后一道关口权益保障环节失守,再好的政策红利也会被消解于无形。

春耕已过,夏耘将尽,百亩良田荒废至今。农民的诉求很简单——事实已经清楚,责任已经明确,谁来为“企业认责”画上一个有实质意义的句号?这既是对一家企业的拷问,更是对基层治理效能的检验。

作者:杨盛(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洁与合规研究基地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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