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资金短暂转入公司后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683号案件【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内部出资协议,对出资金额、持股比例等问题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状况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公司高管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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