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发布时间:2023-07-03 16:00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03号案件【裁判要旨】 1.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2.民事事实和行为均发生在《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前的,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判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形。 ← 返回栏目 分享到: 微信 微博 QQ 复制链接 分享到微信 复制下方链接后,在微信中打开,即可分享给朋友或朋友圈。 复制链接 关闭 上一条:李建伟 林树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商事规范研究07-03 下一条: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对债务进行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