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03号案件【裁判要旨】
1.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2.民事事实和行为均发生在《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前的,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判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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