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投资公司和董事长陈珏光被证监局警示

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陈珏光: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20达州03”“21达州01”“21达州D1”的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陈珏光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陈珏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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