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对联储证券公司发警示函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作为“21达州D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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