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方”警示教育作用,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现将近期行政执法查办的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今年6月,根据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交办的问题隐患清单,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复核,查实公司存在炉基区域潮湿,积水井无漏炉保护;中频炉出水流量无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失效;调漆房缺少通风装置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浸漆池未设置有限空间标识;安全帽过期共5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多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反映出部分工贸企业在安全设施管理、有限空间管控、个体防护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重短板,企业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风险研判不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悬空。该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部门落实“一案双罚”的执法导向,既处罚企业的违法行为,又直击“关键少数”,追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缺位。警示各类企业要常态化开展设备安全、危险作业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自查,逐项补齐安全管理短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各类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消除,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来源:湖南湘江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