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99
行驶里程是衡量二手车车况、决定交易价格的核心指标,调表纠纷是二手车交易中的常见争议。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里程篡改,与商家承诺不符,因此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严格法定条件,要求“退一赔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家二手车销售企业。赵某系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车辆。2022年9月,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刷到甲公司发布的二手车销售视频。双方洽谈后,赵某决定购买甲公司视频中发布的该二手车,双方签订《车辆交易合同》,合同载明:“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该二手车行驶公里数为5万公里,初次上牌时间为2019年,甲公司保证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无调表等……”合同签订后,赵某向甲公司支付购车款7万元,甲公司交付汽车。
后来,赵某在保养车辆时发现里程数异常,怀疑被篡改。赵某委托某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为该车行驶里程曾被篡改,实际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赵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车退款并承担鉴定费1.5万元,同时增加赔偿其21万元(即购车款7万元的三倍)。
甲公司辩称,该车系甲公司从外地收购,原车主明确告知该车行驶里程为5万公里,并向甲公司提交了车辆检测报告及多项汽车数据,均显示该车行驶里程为5万公里。甲公司收购该车后至出卖给赵某前,按交易惯例也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随车《检测报告》显示行驶里程为5万公里。甲公司将该车出售给赵某前,已将《检测报告》内容向赵某出示供其查阅。调表时间可能发生在甲公司购入该车之前,甲公司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不构成欺诈,请求法院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该车确实存在“调表”事实,实际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根据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约定,甲公司承诺案涉车辆无调表,其承诺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
关于赵某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根据本案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虽然通过司法鉴定未能确定案涉车辆里程表被篡改的具体时间,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车辆系甲公司从原车主手中收购后,再由甲公司转卖给赵某。甲公司在购买该车辆时,原车主向甲公司明确表示案涉车辆里程表数据为5万余公里,并向甲公司发送了该车辆行车电脑的相关数据;甲公司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车辆检测,均记载该车辆显示的里程数为5万余公里。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在向赵某销售该车辆时,明知案涉车辆里程表数据存在被篡改而故意隐瞒该事实,或者虚构里程表未被篡改的事实。赵某主张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其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增加赔偿2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要求退车退款的主张,甲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保证了里程表未调表,甲公司的该保证与车辆的客观事实不符,其行为构成违约。车辆的里程数据是对车辆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甲公司的该违约行为,致使赵某以合同价格购买合同约定里程数据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甲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款,结合甲公司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已经解除。赵某要求甲公司退还购车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案涉车辆已在甲公司实际控制之下,赵某无需另行向甲公司退还该车辆。
关于赵某要求甲公司支付1.5万元鉴定费的主张,该鉴定费系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赵某造成的损失,赵某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甲公司向赵某退还购车款7万元;甲公司向赵某支付鉴定费1.5万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是该二手车里程不符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能否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照该法律规定,欺诈行为导致权利人享有撤销权的前提为:合同相对方以故意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方式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经鉴定存在里程篡改事实,但车商收购车辆时核验了原车主提供的行车数据,售前也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并将报告内容告知消费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篡改行为系被告车商所为,也不能证明车商销售时明知里程不实仍刻意隐瞒,故法院不支持三倍赔偿。但车商在合同中明确承诺车辆无调表,实际车况与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判令车商承担赵某支出的鉴定费。
二手车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严格履行车况查验义务,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需真实有据,违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购车时应选择正规商家,留存好交易合同、检测凭证等材料。如遇纠纷,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作者:崔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