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 “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 到“好人”免责判决:法律终于为善意卸下枷锁

新疆奎屯一男子在理发店突然倒地,店员第一时间报警、呼叫急救,情急之下掐人中开展应急施救,最终因突发脑动脉瘤破裂没能挽回顾客生命,被家属起诉索赔46万余元。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 “好人条款”,认定理发店及店员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不仅仅是一家店铺的胜诉,是法律对普通民众善意施救行为的公开撑腰,更是对多年前南京彭宇案留下的那句“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 的有力回应。

时至今日,很多人提起彭宇案,最先想到的就是法官的这句经典台词。当年这种以“行善反推有错”的裁判逻辑,给整个社会埋下长久的心理阴影:伸手帮扶、紧急救人,反而要自证清白,一旦处置稍有瑕疵,就可能背上巨额赔偿。很长一段时间,“扶不扶”“救不救” 成了普通人面前一道艰难选择题,不少人面对倒地、发病的陌生人,犹豫再三,最终选择冷眼旁观,善意在追责风险面前步步退缩,这就是那句反问带来的 “道德寒蝉效应”。

而新疆这起案件,把两套完全相反的裁判逻辑摆到了阳光下。法院清晰划清两条底线:

一是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责任,不是“人在店里出事,店家就要兜底”。脑动脉瘤属于潜藏在体内、无法肉眼预判的危重疾病,发病是顾客自身体质原因,洗头、店内环境不存在过错,店家没有能力提前预知、阻止这场急症。

二是不能用专业医生的标准,苛求普通人的紧急救助。掐人中不是规范急救手段,存在医学上的瑕疵,但这是危急关头普通人本能的善意处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本意,就是破除“救了就可能有错” 的偏见:只要救助人没有故意、没有重大过失,自愿紧急施救就应当免责,不能因为救人做得不够完美,就要赔钱担责。

回望过往,类似善意施救反被追责的纠纷时有发生。

浙江嘉兴曾发生一起案件,老人跳舞时摔倒致残,将上前善意搀扶救助的路人告上法庭索赔8.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属于善意救助,驳回全部索赔请求。

广东佛山一名七旬老人到门店借用厕所突发猝死,家属向商家索赔21万元,法院同样驳回全部诉求,明确商家不对顾客自身潜在疾病的突发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扶梯救人案,当事人为了扶住即将摔倒的乘客,连锁造成其他乘客摔倒受伤,法院认定救人行为属于紧急救助,施救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案件与新疆理发店主案一脉相承,传递相同司法导向:善意值得宽容,善举不应苛责。

当然,亲人骤然离世,难以接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悲痛不能成为转嫁风险、追责善意的理由。“谁受害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的朴素情绪,不能凌驾于法律的权责边界之上。同时也要看清:保护施救者免责,不等于鼓励粗糙、错误的急救方式。判决免除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但社会依然鼓励大家学习科学急救知识,让救人的行为既有善意,也更专业。法律守住行善的底气,科普提升救人的能力,二者并不冲突。

一句“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曾经困住无数想要行善的普通人;而一次次 “好人免责” 的判决,正在一点点解开这个心结。法治的价值,不止是定分止争,更在于塑造社会风气。当司法持续向善意倾斜,明确救人不必完美、帮扶无需自证,才会消除大家心中的顾虑,不再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愿更多类似的判决持续释放正向信号:危难面前,放心伸手,法律为好人撑腰。

作者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洁与合规研究基地评论员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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